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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豫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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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政发〔200815

 

 

宿

关于印发《宿豫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宿豫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区各部门、各单位:

《宿豫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十五届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宿豫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区政府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序列的各局局长。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副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区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十六、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并按规定程序制发、备案、公布。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或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施行之日起十日内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五、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七、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组成。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外出期间,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区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门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六、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七、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各部门需要向区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领导审定。凡要求列入区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根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凡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

(二)各部门向区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简要的汇报提纲,一般应提前一周印送区政府办公室;汇报内容要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汇报时要开门见山。

三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也须向区长或常务副区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或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或经区长授权,由常务副区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副区长审定。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厉行节约,严格审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应提前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

(一)拟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最后报区长审批。除中央、省、市和区委特殊布置的工作外,坚持后半月无会制度。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部门召开业务性、专业性会议,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会议。

(二)区政府各部门经批准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一般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专题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会议交流发言不超过8分钟,会议主持词不超过3分钟。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邀请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先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区长同意。乡镇政府召开的会议,未经批准,也不要邀请区各部门负责同志出席。

(三)举办各类会议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或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各种纪念品。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属区政府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要报经区政府转办。除区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直接报送区委的请示、报告等,要同时报送区政府。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结果反馈材料,要同时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

四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四十三、区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四十四、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区长分管工作的文件,须经各位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以及编制、机构、财政等问题的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规范性文件一律先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把关,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文件,须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部门、乡镇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区政府,不要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区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请示类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办理。

四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发文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乡镇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乡镇政府报文。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全文公开播发的文件不再印发。对区政府出台的文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凡可用电话、电报、网络、面谈、便函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另行文。

四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要求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九章 政府信息公开

 

四十九、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五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

五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乡镇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照此原则执行。

五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乡镇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出差和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副主任向分管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出差、休假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需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经同意后,由部门、单位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六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乡镇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宿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228印发

共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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