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省、市纪委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宿豫区纪委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着眼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案件检查职能,着力查处了各类腐败案件,为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纵观腐败案件的发生,笔者总结分析了产生原因并相应提出了遏制措施,但这些仅是笔者的一孔之见,希望能起到“引玉”的效果。 一、原因分析 分析近年来腐败案件的发生,不难看出党员干部陷入腐败深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主观原因 从主观方面讲,腐败产生的原因是腐败者放松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改造,背弃党的理想和宗旨,私欲极度膨胀的必然结果。从官员自身来说,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然而,部分官员由于受唯利观、金钱观的影响,加上自身拒腐防变观念淡薄导致他们未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未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而把权力看做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和谋取个人私利的凭借,未认识到权力和责任是一致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恰恰是要以履行职责为前提。正是由于这种个人自身修养因素导致腐败行为得以滋生。 (二)体制原因 腐败产生的原因是管理制度的漏洞、用人制度的缺陷和监督制度的缺失导致的。的确,腐败产生中包含了必然的制度因素。在制度的不健全出现的漏洞和监管缝隙,无形中给腐败制造了滋生的土壤,另外在制度执行上的不力也是导致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首先,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是腐败根本原因。“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都说明了这一点。其次,监督制度的执行不力是腐败产生的直接原因。如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形同虚设,人大、政协监督的非经常性、群众对监督的顾虑和监督观念淡薄导致外部监督也较为乏力,目前体现最突出的也是最为有效的是舆论监督。然而舆论监督也存在着只有调查权无处置权的问题,它只能通过调查引起有关上级部门的注意,然后进行相关处理,同时,一些事项的暗箱操作也使舆论监督望尘莫及。因此,如何有效通过以制度加以规范的形式发挥各监督主体的职能,充分调动监督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成为监督制度完善的重中之重。 (三)环境原因 我国是个文明古国,讲究人情往来,逢年过节,家中有什么事情,总有相关人员通过各种方式,以各种理由送来礼金,碍于情面不得不收。大环境、大气候如此,时间长了,思想也麻痹了,甚至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送礼者一旦成功就有巨大收益,相反,即使事发,对送礼者进行处罚的也是极其轻微,为了获得自身利益,送礼者就如同狗皮膏药,一旦盯上你,你就很难甩掉。同时,大部分公职人员的薪金收入普遍较低,还做不到“高薪养廉”,广大的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大体上在能够维持一家人的生计的水平上下浮动,众多中下层公职人员的工资不足以支撑一种优裕体面的生活方式,有的甚至难以提供一种与之身份相符的生活方式。与社会中某些迅速致富的阶层或职业相比,中下层公职人员的收入更是相形见绌。较低工资收入可以说是中下层公职人员腐败的主观动机,他们极需要钱来弥补工资收入的不足。 二、应对措施 (一)加强教育,注重预防,确保各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三观”。“徒法不足以自行”,预防腐败、杜绝腐败的关键在人。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坚持教育优先原则,不断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一是整合资源抓宣教。依托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党校、广电等职能部门要把反腐倡廉宣教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二是搭建载体抓宣教。积极采取轮训、主题教育、集中教育、形势报告会、党课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通过开展各类竞赛、评比活动,让人民群众在富有艺术感染力的文化产品中接受廉政熏陶和教育,不断催生、萌发和培养清正廉洁的社会风气。三是突出重点抓宣教。“风正,则百官皆守,风不正,则百弊俱生。”预防腐败必须抓好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大兴为民服务、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廉洁从政的风气,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深入剖析根源,提出堵塞漏洞、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深化公共资源配置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依法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建设及运行机制,在投资体制中引入责任机制和风险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对重要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引进和运用科学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工程风险管理、设计审查备案等制度,健全完善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计量支付、设计变更制度,实行严格的全程监控。建立责任体系,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分包。一旦工程出了问题,不管责任人调到哪里,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重处行贿,提高待遇,坚决杜绝受贿行为的发生。就受贿案件而言,行贿至关重要,没有行贿就不可能有受贿,应该说大部分受贿者都是被动的,是被行贿者多番“引诱”才走上腐败道路的,目前,我们为了能严查受贿行为,一般都是将行贿者作为“污点证人”来看待,几乎是不追究其责任的,这样,行贿者行贿的收益远远超过其承担的风险,这就在客观促使行贿者去行贿,行贿之“薪”不除,受贿之“沸”就在所难免,因此,建议重处行贿者,让其行贿取得的收益远小于其承担的风险,让行贿者不敢行贿,没有行贿,受贿行为不治自愈。同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是增加了他们的腐败成本,这样就能使其不愿腐败,不敢腐败。 (四)针对重点,铁拳出击,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我们将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现在惩治腐败“不仅不能放松,而且要继续抓得紧而又紧”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强劲势头。一是突出重点。以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严肃查办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利用审批权、处罚权违纪违法的案件,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二是关注热点。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积极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注意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案件线索,增强信访件成案意识,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三是突破难点。认真查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力争实现大要案件查处工作新突破。(肖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