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政发〔2007〕39号
宿 豫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
通 知
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2006年,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已陆续对外公示。为规范我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推行,根据2007年《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工作
(一)执法责任分解的主要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结合各类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将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及执法人员。
各类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行政行为。
(二)执法责任分解的具体要求。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分解,要充分体现该项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执法的工作流程、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应当明确执行该执法项目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执法工作流程中每个工作节点所对应的各项质量标准、时限要求、监督内容、考核方法等内容。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分解,应当与本行政机关所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本机关的“三定”方案及职位分类工作相结合,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执法岗位,不能因人设事、因人设岗。
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在执法工作实践中已经积累了成功经验的行政执法事项,先行推进责任分解工作,并积极探索在本部门政务工作平台上实行实时监督和考评。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公示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宿豫政发〔2006〕30号通知要求,对每一项执法的标准、流程、工作目标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度,将执法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把执法质量纳入部门和执法人员岗位目标进行考核评议,公开考核评议结果,兑现奖惩,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办案、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错案的,将依法追究错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过错责任。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分解行政执法责任工作。分解确定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也是落实执法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环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作为当前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任务,确保按时、高标准完成本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工作。
(二)要按时上报执法责任分解材料。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07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工作,同时将本部门执法责任分解材料书面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发送邮件至 syfzb_2006@sina.com。(区政府办公大楼226房间,联系电话:4465049)凡未按时完成该项分解任务的部门,区监察局、法制办将作为重点督查对象,督促限时完成任务(各部门、各单位梳理公示的行政执法依据,从《中国宿豫》政府网站首页下载,网址:)
附件:宿豫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处罚等事项责任分解参考样式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宿豫区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二、责任处室:环境监察大队
三、执法流程: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四:岗位职责:
1.受理
(1)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制作《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时限要求:5天
责任人:申请材料审查岗位承办人
责任岗位:环境监察大队申请材料审查岗位。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时限要求:即时
责任人:受理决定岗位责任人
承办岗位:环境监察大队作出受理决定岗位
(3)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将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以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并使用送达回证。同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即时移交承担初审岗位的科室,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时限要求:即时
责任人:受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环境监察大队受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岗位
2.审核
(1)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填写《环境监察现场检查情况表》,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送责任处室负责人审核,责任处室负责人将准予行政许可的材料报本机关领导批准。
时限要求:1天
责任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人员
承办岗位: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岗位
(2)如果该项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责任处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时限要求:3天
责任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人员
责任岗位: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岗位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本机关负责人指定。(组织听证的时间依法不计算在本机关办理许可的时间之内)
时限要求:20天
责任人:听证主持人
责任岗位:听证主持岗位
3.决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任处室应制作统一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处室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时限要求:1天
责任人:环境监察大队作出许可决定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环境监察大队作出许可决定岗位
4.送达
自许可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许可决定书必须以法定的方式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并使用送达回证。
时限要求:1天
责任人:法律文书送达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环境监察大队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岗位
附件2:
宿豫区环保局行政处罚事项责任分解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超标排污,构成噪声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法律法规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二、责任处室: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
三、执法流程:受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终结—告知—决定—送达
四、岗位职责
1.受理
(1)承办岗位责任人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交案件或执法检查时,应及时登记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予受理,并及时交责任处室办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
时限要求:2天
责任人:登记受理岗位承办人
责任岗位:环境监察大队登记受理岗位
(2)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印章,并注明日期。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将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以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并使用送达回证。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时限要求:15天
责任人:相关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环境监察大队相关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岗位
2.初步调查
(1)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登记材料进行初步调查,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实施双人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如确定很可能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应提出立案建议,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如未发现违法行为,应提出调查终止建议。
时限要求:5天
责任人:环境监察大队初步调查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环境监察大队初步调查岗位
(2)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登记材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或调查终止建议进行审核。
时限要求:2天
责任人:分管局长、监察大队大队长
承办岗位:立案审核岗位
3.立案
(1)承办岗位责任人经审查受理和初步调查的相关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需查处的,将《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送责任处室负责人进行审查。
时限要求:2天
责任人:立案审查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办公室立案审查岗位
(2)责任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准予立案的材料报本机关领导批准。
时限要求:3天
责任人:办公室确定立案岗位承办人、局长
承办岗位:确定立案岗位
4.调查取证
(1)责任处室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音像资料收集等,并按规定签字或盖章确认。
(2)如果调查取证涉及需要进行检测或者检验的,应现场采集样品交由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其时间不计算在本机关调查取证的时间之内),并告知被调查人。
时限要求:7天
责任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取证岗位承办人
责任岗位:环境监察大队调查取证岗位
5.案件终结
(1)调查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综合有关情况,对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制《违反环境法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时限要求:5天
责任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取证岗位承办人
责任岗位:环境监察大队调查取证岗位
(2)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调查取证材料、《违反环境法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核。
时限要求:2天
责任人:分管局长、监察大队大队长
承办岗位:案件调查终结审核岗位
(3)对提交《违反环境法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环境违法案件,责任处室负责人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提请本机关法制小组审议。
时限要求:2天
责任人:办公室案件审查岗位承办人
责任岗位:办公室案件审查岗位
(4)法制小组审议后,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准予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职能科室重新调查取证。
时限要求:5天
责任人:会审小组组长、成员(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责任岗位:集体审议行政处罚岗位
(5)局长办公会议对提交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审核,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明确是否将给予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职能科室重新调查取证。
时限要求:5天
责任人:机关全体负责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责任岗位:确定行政处罚岗位
6.告知
(1)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审议决定后,对准予行政处罚的,由责任处室制作统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予送达,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时限要求:7天
责任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岗位承办人
责任岗位: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岗位
(2)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做好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时限要求:7天
责任人:办公室陈述申辩复核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办公室陈述申辩复核岗位
(3)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确定听证主持人、时间、方式等,听证主持人由本机关负责人指定。(组织听证的时间依法不计算在本机关办理行政处罚的时间之内)
时限要求:3天
责任人:局长、听证主持人
责任岗位:听证主持岗位
(4)局长会议研究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是否进行行政处罚或变更部分处罚内容。
时限要求:5天
责任人:机关全体负责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责任岗位:确定行政处罚岗位
7.决定
责任处室制作统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法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印章并注明日期。
时限要求:3天
责任人:办公室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办公室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岗位
8.送达
自许可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以法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使用送达回执。
时限要求:7天
责任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岗位
附件3:
宿豫区环保局行政强制事项责任分解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拆除、没收设施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二、责任处室:环境监察大队
三、执法流程:提请建议—审核—决定—执行
四、岗位职责
1.提请建议
(1)承办岗位责任人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交案件或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音像资料收集等,并按规定签字或盖章确认。
时限要求:3天
责任人:现场检查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岗位
(2)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提出强制建议,填写《强制执行呈批表》。
时限要求:2天
责任人:现场检查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岗位
2.审核
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调查取证材料、《强制执行呈批表》进行审核。
时限要求:2天
责任人:分管局长、监察大队大队长
承办岗位:立案审核岗位
3.决定
局长办公会议对提交的拟行政强制的案件进行审核,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同意强制执行,由局长签发《强制执行呈批表》。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职能科室重新调查取证。
时限要求:3天
责任人:机关全体负责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承办岗位:集体确定行政强制岗位
4.告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审议决定后,对准予行政强制的,由责任处室制作统一的行政强制事先告知书并予送达。
时限要求:5天
责任人:监察大队行政强制事先告知送达岗位承办人
责任岗位:监察大队行政强制事先告知送达岗位
5.执行
责任处室按法律规定,根据签发的《强制执行呈批表》上的强制措施,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时限要求:5天
责任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承办岗位:环境监察大队行政强制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