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政办发〔200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宿豫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区各部门、各单位:
《宿豫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宿豫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指导思想
2 分级标准
2.1 轻微旅游安全事故
2.2 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2.3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2.4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
3 组织体系
3.1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组织救援体系
4 旅游企业预案要点
4.1 旅游景区(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4.2 旅行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4.3 旅游星级饭店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4.4 旅游车(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5 应急处理
5.1 处理原则
5.2 报告制度
5.3 处理程序
5.4 指挥协调
5.5 新闻报道
5.6 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治安保障
6.4 交通运力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后勤物资保障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7.2 事故查处
7.3 工作总结
7.4 奖惩
8 监督管理
8.1 相关职能部门
8.2 各经营单位
8.3 旅游主管部门
8.4 各旅游景区(点)
9 建立长效机制
9.1 建立旅游业安全预防长效机制
9.2 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习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加强旅游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旅游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旅游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处理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1.4 指导思想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公共突发事件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岗位责任制。要把“五一”、“十一”、“春节”黄金周和重大节庆期间的安全防范作为重点,旅游、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对旅游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杜绝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2 分级标准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2.1 轻微旅游安全事故
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2 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2.3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旅游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2.4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
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3 组织体系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体系主要由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并服从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1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区旅游局) |
3.1.1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图:
总 指 挥:区政府领导
副总指挥:区政府副区长、区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负责同志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旅游局、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外事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文广局(广电台)、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宗教局、宿迁供电公司宿豫营业部、电信公司宿豫分公司、宿豫记者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3.1.2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3.1.2.1 启动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1.2.2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1.2.3 确定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1.2.4 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措施,负责事故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3.1.2.5 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3.1.2.6 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3.2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
3.2.1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由区旅游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3.2.2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3.2.2.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3.2.2.2 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2.2.3 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协调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3.2.2.4 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建议区政府启动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2.2.5 向区政府、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3.2.2.6 根据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向新闻单位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3.2.2.7 完成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组织救援体系
3.3.1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设置完整的组织救援体系。当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时,组织救援体系成员单位无条件接受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办公室的统一协调。
3.3.2 组织救援体系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旅游局、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外事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文广局(广电台)、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宗教局、宿迁供电公司城区营业部、电信公司宿豫分公司、宿迁日报社宿豫记者站。
3.3.3 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
3.3.3.1 现场指挥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组成,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现场指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掌握事故动态,启动应急预案,遇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救援工作组救援。
3.3.3.2 交通运输组:区交通局负责
发生重、特大旅游事故应及时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救援物资、人员快速运输。
3.3.3.3 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局负责
事故发生后,在卫生部门统一指挥下,由医疗单位组成现场救援组,保证足够的救护车辆、医生及护士,配备必要的救护器械,对现场一般伤员进行急救。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转诊收治。
3.3.3.4 物资保障组:区财政局负责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按照制定的救援方案,及时拨付处理事故所需的应急资金和慰问奖励资金。
3.3.3.5 现场通讯组:电信公司宿豫分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公司城区营业部负责
依靠现有的通讯手段和保障能力,保障指挥部与事故现场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3.3.3.6 后勤保障组:区民政局负责
按照制订的救援方案,安排救援物资,负责受害游客亲属的生活保障,保证救援前线人员有充足的食品和生活用品。
3.3.3.7 宣传总结组:区委宣传部、宿迁日报社、区广电总台负责
及时准确地报道事故救援工作,对在救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及时给予报道。
3.3.3.8 事故处理组:由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局、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外事办、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文广局、区工商局、区宗教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组成,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搞好现场治安、安全、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负责事故勘查、认定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处理工作。
3.3.3.9 对外协调组:外事办负责
负责涉外旅游安全事故的联络、协调、处理等工作。
4 旅游企业预案要点
4.1 旅游景区(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4.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4.1.2 制定游览、游乐规则和游客须知,引导游客活动;设置旅游安全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4.1.3 对全体员工进行旅游安全培训,特别是火警预演培训和机械险情排除培训,使员工具备基本的抢险救生知识,提高安全防护技能,熟练掌握有关紧急处理措施。
4.1.4 加强旅游安全检查,对惊险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加强监控,定期检查,严禁超负荷运行,在旅游黄金周来临之前,必须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各种机械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4.1.5 凡遇恶劣天气或设备、设施机械故障时,须有应急应变措施,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停止运营,并对外公告,同时注意岩石坠落,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4.2 旅行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4.2.1 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旅行社责任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当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4.2.2 制定和实施旅游活动中的旅游安全防范措施,旅游者的行李交接手续制度。
4.2.3 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和线路,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项目因素,制定并执行旅游者住宿就餐的规章制度。
4.2.4 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严禁租用证照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社会闲散车辆和农用车辆运营旅游团队。
4.2.5 组织登山、探险等特殊项目和组织学生、老年旅游及大型群体旅游活动时,必须事先制订周密的旅游安全保护和急救措施,对道路、项目和运载工具的安全情况进行细致考察。
4.2.6 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4.3 旅游星级饭店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4.3.1 制订并实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依法严密做好消防、治安、卫生、防火工作。
4.3.2 按照有关要求配备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防安全设施、闭路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
4.3.3 在服务区域内必须配置紧急情况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等设施,常年保持各安全通道的畅通。
4.3.4 使用的电梯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制定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4.3.5 客房必须配置紧急情况安全疏散示意图、安全管理事项的说明要求以及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等设施,保证入住宾客的人身、财物安全。
4.3.6 餐厅、厨房、酒吧、咖啡厅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严格消毒制度,保持清洁卫生,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严格采、供货渠道,杜绝假冒伪劣、超期变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饮食产品流入饭店,禁止外来闲杂人员进入食品库房和厨房,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4.4 旅游车(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4.4.1 旅游汽车公司(车队)、航运公司和配备旅游车辆(游船)的旅行社,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旅游客运车(船)安全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和车(船)运营的安全防范制度。
4.4.2 建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使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操作行驶,合理掌握车速,确保车(船)安全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4.4.3 严格禁止驾驶员在执行游客运营中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空档滑行、超员超速、违章行驶等违规行为。 4.4.4 制定并严格实施对旅游车(船)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出车(出航)前、行驶中和收车(船)后的一日三查制度,保证车船技术状况完好,严禁旅游车(船)带故障运行和报废车(船)运营游客。
5 应急处理
5.1 处理原则
5.1.1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立即组织救援,把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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