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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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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政办发〔200893 

各乡镇人民政府,宿豫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区各部门、各单位:

《宿豫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宿豫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一条  为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36)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区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审计局、经贸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分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宿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顺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建设局为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成立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标准。保障对象为顺河镇、经济开发区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控制在15-18平方米。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五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货币补贴,由其在房地产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

(一)货币补贴标准:每人保障1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配租补贴8元;

(二)货币补贴计算:保障面积减去家庭自有住房使用面积乘以家庭成员人数;

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人数,以宿豫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被认定为个人租赁住房:

(一)居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的;

(二)借住非直系亲属和他人住房的;

(三)租住私有住房的。

第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租金由区物价部门核定,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因素组成。对特殊困难家庭,可以免收租金;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其收入情况等适当减免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政府从现有开发小区中购置部分小户型空置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配建比例和套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比例的资金;

(三)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四)省、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廉租住房资金由区财政划入住房保障办公室专设帐户,并进行专项管理、定向使用。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的监督。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启动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操作程序:

(一)登记。开发区管委会、顺河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低保(或优抚)证件、住房证明等基本情况,对符合廉租条件的家庭进行登记,发放《宿豫区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受理。申请人填写《宿豫区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后,同时将以下材料一并送住房保障办公室受理。1、低保证或优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及上述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2、户口簿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现居住地住房证明;

(三)审核。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通过调查了解,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办公室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2、公示有异议的,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核查意见,并报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五)配租实施。1、确定为廉租家庭对象后,廉租家庭应及时在房屋市场租赁住房,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持《租赁合同》到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核准手续。 2、根据《租赁合同》所提供的出租房地址,住房保障办公室须派人员到实地查核,并收取住房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3、住房保障办公室统一将《租赁合同》及住房出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核批,并加盖公章。4、批准后,由住房保障办公室统一汇总制表,并按汇总表和住房出租人身份的复印件为出租人开设个人银行存折,并按要求将廉租家庭租金转入住房出租人的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轮候配租。1、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每年廉租房的资金情况确定享受全区租金配租的家庭户数,当已登记的符合申请家庭户数大于本年度的租金配租家庭户数时,应根据符合申请家庭户的实际情况,采取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确立配租户,超出部分为轮候对象。2、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和申请家庭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核实后提出变更意见,报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一)配租家庭禁止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禁止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禁止擅自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名变更;禁止将廉租住房使用权转让。

(二)对配租家庭实行定期复核制度。住房保障办公室每半年联合办公一次,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以下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配租家庭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租金补贴;

2、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停发租金补贴;

3、配租家庭因家庭人数减少或增加的,对实行租金配租的家庭相应减少或增加租金补贴。配租家庭有前款规定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清退所获收益。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加强对廉租住房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住房保障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年度复核、调整、终止和退出等有关材料。实行住房档案动态管理,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房△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宿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722印发

共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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