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政办发〔2008〕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宿豫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区各部门、各单位: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5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区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区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一般安排学法时间不低于30分钟;每年专题学法活动安排不低于3次,并安排不少于1次的学法交流研讨活动。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
(四)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知识;
(五)区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参加学法的区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应邀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其他区领导;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区政府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
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1篇以上学法体会或依法行政方面的理论调研文章。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区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区政府办、法制办和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区政府领导干部在认真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的同时,还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和利用空余时间开展自学。
七、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学法制度。
八、本制度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宿豫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
附件:
宿豫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
(集中学习部分)
|
场 次 |
时 间 |
内 容 |
承办单位 |
|
专题讲座
第1场 |
2008年9月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
区法制办 |
|
第1场 |
2008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区科技局 |
|
第2场 |
2008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区经贸局 |
|
第3场 |
2008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区应急办 |
|
专题讲座
第2场 |
2009年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区法院 |
|
第4场 |
2009年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区规划分局 |
|
第5场 |
2009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
区信访局 |
|
第6场 |
2009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区国土分局 |
|
第7场 |
2009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区劳保局 |
|
专题讲座第3场 |
2009年6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
区公安分局 |
|
第8场 |
2009年7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团区委 |
|
第9场 |
2009年8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
区法院 |
|
第10场 |
2009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区安监局 |
|
第11场 |
2009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区国税局 |
|
专题讲座第4场 |
2009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区劳保局 |
|
第12场 |
2009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区残联 |
宿豫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
(推荐自学部分)
|
序 号 |
内 容 |
施行(修正)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1987年1月1日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1999年10月1日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2006年1月1日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004年7月1日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2007年8月1日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1999年11月1日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2005年12月1日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989年12月26日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2008年6月1日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 |